18歲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複決案的想法

 (按:這篇只是把自己臉書上的文章轉貼到這邊留作紀念。)

11/22/2022的貼文:

[公投文] 我支持18歲有投票權原因單純就是要跟民法刑法公投法對齊,憑什麼一個必須負完全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公民不能投票?18歲男生還可以當兵拿槍丟手榴彈割草、去工作的話還要繳稅呢!至於民法刑法為什麼選18歲我也不清楚,你要把他一起改成20歲我也支持,通通改成40歲(跟總統被選舉人的年紀相同)我大概也OK,反正我覺得要對齊,權利義務才平等。

我沒有學過法理學之類的高深學問,通識等級的哲學也學得亂七八糟,所以歡迎大家回饋 🤣

很多人用18歲的人能做什麼、做不到什麼來解釋為什麼他支持或者反對這項複決案。我其實很不喜歡這種的論調,因為這種「能做什麼事」的論述我覺得不小心就會落入能力論。

能力論中有一說拿著「科學」來立論,說要等到20歲大腦成熟才能投票。恩,這樣的話那你可能要等到25歲左右喔,什麼16、18、20、21歲等歲數都沒有科學根據。假如把個體差異考慮進去,以後要登記為選舉人之前是不是都要去照腦部造影看看大腦成熟沒(轉身看看帳單)?

其他能力論就更莫名其妙了,不堪一擊:

18歲不會想:48歲的人就很會想?在我看來思考能力堪憂的也是所在多有

18歲的人衝動:那麼隨意穿越馬路的78歲老人就不衝動嗎?

18歲的人容易被煽動:58歲的就超有主見與批判思考嗎?

18歲的人都民進黨:那天不是竹中竹女的學生一半說要投高虹安嗎?人家還第一志願欸你有跟他們一樣念第一志願嗎?還是你覺得高虹安是民進黨的?

個體差異太大了,法律這種一刀切的規範我不覺得能用能力論。就像考試為什麼60分叫做及格一樣無厘頭,這個歲數搞不好就是什麼雅典城邦時代留下來的什麼習俗文化傳統,但這種理由我看都比能力論來得強韌因為無法否證。

總之我是支持啦,憑什麼刑法民法都視為成人、可以當兵的歲數不能投票?

題外話:60分及格制這件事情,除了「傳統」以外還沒有一個能說服我的說法。為什麼59分不行?在我看來這在測量誤差內啊!那為什麼不要80分才及格(儒家不是說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嗎?標準要高一點啊)?還是50分、會一半了很不錯吧?

(按:11/26/2022舉行九合一選舉,複決案沒有過關因為同意人數不夠高,所以我寫了另外一則貼文)


中選會網頁截圖


[複決案失敗的想法] 這篇的想法還在醞釀中,所以只是寫下來就教於大方之家。

反對這回18歲選舉/被選舉權的人當中,我覺得「能力論」是最常聽到的論點,覺得18歲太年輕、沒有社會歷練、少不更事。更有親戚直接問我:「18歲的你不就是個小屁孩嗎?」

嗯?你確定?

而且我看到很多人到了68歲還在屁。屁孩不分年齡。

但我的猜想是這個想法其實反映了這些年來晚婚、親職教養實務的變革,或許可以用發展心理學家 Bernice Neugarten提出的「生命事件」life event觀點來理解。

生命事件的意思是我們對於「成年」的定義是重要生命事件的達成度。這是個很特別的觀點,因為小時候的「成長」是用「年紀」來區分的,:剛出生(一堆禮俗)、周歲(一堆禮俗)、三歲(常說三歲看一生,沒人說「上托兒所的時候看一生」)、六七歲(要念小學了)、12歲(青春期)。

之後年紀就不見了,變成生命事件:大學畢業了沒?當兵了沒?找到工作了沒?交男女朋友了沒?結婚了沒?生小孩了沒?買房了沒?各種「了沒」。

所以是不是個「大人」是由生命事件決定的。

這個想法很自然,你問問自己何時開始覺得自己是大人了?很少有人說:「啊我18歲就覺得自己像大人了,因為刑法說了什麼什麼。」很多都是離家念大學了、自己付房租了開始的。

回到這次的複決案。試想:我們的祖父母輩可能18歲就已經結婚了、20歲的時候就有可能當爸媽了(當然現在也有啦,你看看顏家...)。結了婚、當了爸媽的人通常就不再被視為小孩。例如一個沒小孩以及一個已經有小孩的18歲女生,兩人都天天玩到三更半夜才回家,哪一個會被嚴厲斥責說都是大人了怎麼沒有大人的樣子?

但是隨著義務教育延長、高等教育擴張的長河下來,大家讀書的時間從以前12歲唸完書就去工作,變成要念到15歲,現在要念到18歲甚至22歲(甚至24歲),我們這一代的人完成「結婚」、「生子」這種生命事件的時間越來越晚。記得臺灣目前初次結婚的年齡中位數應該是29-30歲左右。

因此同樣都是18歲,但一代一代下來,越來越不像大人。

同時還有親職的時間越拉越長,例如大學都要辦家長座談會。小孩都幾歲了還辦家長座談會???家長打電話到大學來問成績要成績求情???以前有嗎???(我常常想問這些家長:你自己的爸媽有這樣對你嗎?沒有的話為什麼你這樣子對自己的小孩?我們要不要找阿公阿媽來對質?)

當然這還要搭配媒體的負面報導、幾乎所有人都免不了的倚老賣老、愛提當年勇、覺得一代不如一代(例如「草莓族」其實是一開始是拿來形容我父執輩的詞,貼這種標籤的自然是我祖父母輩的人)。

所以「年輕人不懂事」的想法,我覺得是我們這個社會對於親職的期待、親職的延長、年輕世代的晚婚、傳媒的渲染等因素造成的。(補充:近似直昇機家長的心態)

那為什麼刑法跟民法是拿18歲當標準?我其實不是很懂啦,大概就是 楊德祖 說的「擬制」這種混水摸魚的迷糊仗吧?

補充:有學長提到我的論點前後矛盾。的確,現在的年輕人因為經歷生命事件的時間不斷延後,好像比較晚才變成人,那麼更不應該讓18歲就可以投票。這點我同意,所以我贊成刑法民法一起改唷!

(就降,貼完收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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